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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展裝配式建筑開發(fā)商或將獲獎建筑面積

來源:中國網(wǎng)地產(chǎn) 2018-08-02 閱讀:1871
  

為提高商品房建設的效率和質量,推動裝配式建筑發(fā)展,近日,《東莞市裝配式建筑商品房項目計容建筑面積減免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正在征求意見,裝配式建筑商品房項目的預制外墻或疊合外墻的預制部分將可不計入建筑面積,同時,這部分“減免面積”將不加收地價,不納入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總面積。


《實施細則》提出,符合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的商品房項目可適用以下建筑面積減免政策:預制外墻或疊合外墻的預制部分可不計入建筑面積,但不超過項目商品房±0.00以上地面計容建筑面積的3%,該部分建筑面積稱為“減免面積”。


據(jù)介紹,減免面積不加收地價,不計入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總面積,其土地使用權使用期限和起始年期維持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不變。其中項目配建政府物業(yè)的,配建部分減免面積的對應實體歸建設單位所有,土地出讓合同對此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實施細則》規(guī)定,建設單位應在享受面積減免政策的項目中指定若干單元作為減免面積的對應實體,由住建部門、房管部門等部門實施銷售監(jiān)管。建設單位按照東莞裝配式建筑及減免面積的相關規(guī)定實施項目的,對應實體可在項目驗收后銷售;未按相關規(guī)定實施的,對應實體予以收回。所指定的對應實體應集中在盡可能少的單體建筑中且盡可能相鄰,其總建筑面積應與減免面積基本一致。項目同時含住宅、商業(yè)建筑的,應優(yōu)先指定住宅建筑作為對應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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